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卢政规〔2026〕3号
卢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县政府决定对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卢政〔2015〕53号);
二、《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河道采砂行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办〔2016〕77号);
三、《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2021〕4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以上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