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不服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指令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卢氏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卢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某企业。
被申请人: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靖峰,局长。
第三人:赵某、王某。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指令书属于行政处罚的前置性程序,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