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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卢氏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8 18:4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33

 

申请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6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

申请人称:卢氏县林业局以盗伐林木处罚申请人的行为不当。申请人砍伐的树木是18年前分树时家里老父亲已经掏过分树的钱,以底册编号29145为准,45元钱包含4棵小树,其中两棵树已经转移给申请人丈夫吴某甲(纠纷的两个树2023年村决定曾经掏过钱的柏树全部放完2024314申请人和兄弟一起办采伐证,村支书告诉申请人说不用办采伐证,因为父亲把树给我时,刻有吴字并划有红漆,就两棵树,数量太少,随兄弟一起放。在砍完两棵树后唐某发生纠纷,吴某乙为其作证,吴某乙去年卖给唐某,村组确权给唐某,所以,唐某吴某乙是利益关系;村组没有权利把现有两棵树给唐某唐某告到林业局,林业局让其回村调解,调解结果是:返还柏树两棵,并当面支付原告损失费1000元,村支书和驻村第一书记要求撤回林业局诉讼,现林业局认为本人是盗伐,林业局罚款5892.5元,申请人认为村组同意采伐,树上并刻有吴字,属于正当采伐,不属于盗伐。并且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申请人患有心脏病、胃病丈夫患有二级智力残疾,重性精神分裂证,十多年,两人长期以来患有慢性病。申请人的两个女儿,都患有恶性肿瘤家庭长期以来负债累累。申请人家庭实属困难,希望政府给予如实调查依法撤销卢氏县林业局2024618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委托书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杨某);4.身份证复印件(吴某);5.户口本复印件(杨某);6.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证明复印件(吴某甲);7.卢氏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复印件;8.卢氏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9.2024530日调解笔录一份(复印件);10.杨某行政复议补充材料二份;11.2006年关于吴某丙夫妻后半生生活及家庭问题处理意见及收据一份(复印件);12.树木照片二张;13.2024529日杨某与唐某调解书一份(复印件);14.2024624日卢氏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二、杨某采伐的两棵柏树权属认定为唐某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3.唐某甲 2024  4  29 日提供的卢氏县X乡X村出具的证明,证明“X村X组X坡东小路下两颗柏树权,组存根和群众证明归属唐某所有……;3.白某2024 5 10 日笔录第二页第5内容属实,这是我和杜某赵某调查后,经支书同意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属实4.赵某2024418日笔录第二页第18柏树权属是唐某的,组长孙某跟前有分树底册;5.孙某2024418日笔录第二页第18柏树权属是唐某的,我跟前有分树底册,当时杨某也承认放错了,放了唐某的两棵柏树,答应赔偿唐某3300;6.2024529日调解书,证明杨某采伐的两株柏树系唐某所有。

认定杨某构成盗伐林木行为的证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百零五页对盗伐林木的定义盗伐林木是指砍伐他人所有林木的行为,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不构成盗伐的行为;2.杨某采伐两株柏树,其不能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3.杨某采伐的两棵柏树为唐某所有。

四、根据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卢价认字(2023)64号),柏木:20--30厘米,4500-6000/m³。本案采伐柏树根茎为22厘米、29厘米,按照5000/m³计算,本案林木价值计算方式为:0.2357m³x5000元/m³=1178.5元。

本案中杨某盗伐林木两株,蓄积0.3626m³,折合材积0.2357m³,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 立方米以上不足0.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7 倍以下的罚款。拟决定对其作出: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的罚款计柒仟零柒拾壹元整(7071元)。鉴于杨某和受害人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在全村张贴悔过书,有认错行为。另外,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困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树木2株;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计伍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整(5892.5 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处罚决定,驳回杨某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以下均为复印件):

1.卢氏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及送达回证;5.案件来源登记表;6.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7.询问笔录(杨某);8.讯问笔录(赵某);9.讯问笔录(唐某);10.讯问笔录(孙某);11.讯问笔录(吴某乙)12.讯问笔录(郭某);13.讯问笔录(杨某);14.讯问笔录(白某);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唐某);1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杨某);18.证明(唐某甲提供);19.X村X组分树底册(孙某提供);20.2006年关于吴某丙夫妻后半生生活及家庭问题处理意见、收据、两张树照片(吴某提供);21.行政处罚价值认定计算说明;22.卢价认字(202364号价格认证书;2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2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6.证明二份(杨某提供);27.陈述申辩笔录;28.2024529日调解笔录;29.2024530日调查笔录;30.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1.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份;3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3.《森林法》相关材料;34.执法证复印件二份;35.讨论、调查照片二张;36.杨某悔过书张贴照片十张。

本机关查明:2024314日,申请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郭某、杨某二人帮忙砍伐X乡X村X组X坡林坡两棵柏树。唐某发现后同X村X组组长孙某阻止申请人砍伐并报警,称申请人砍伐的树木是唐某所有,派出所到达现场后组织双方调解,未对该纠纷进行立案处理。417日唐某女儿唐某甲向被申请人举报吴某甲(申请人丈夫)及杜勤学盗伐林木。被申请人于2024418日受理并展开调查,522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29日横涧乡寺上村村委会组织唐某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某赔偿唐某1000元损失费并返还被伐柏树两棵,在植树时节栽种柏树20株,书写悔过书100份在全村范围张贴。6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1.责令补种树木2株;2.并处林木价值五倍罚款伍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5892.5元)。”于621日送达给申请人。

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与唐某对两棵柏树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卢氏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分树底册上并未标注编号291号树木的具体位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2024529日横涧乡寺上村村委会组织唐某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履行了协议,即申请人对唐某赔偿1000元损失费并返还被伐柏树两棵,栽种柏树树种20株,书写悔过书100份在全村范围张贴。故,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实行“过罚相当”原则,以保障行政处罚不至于畸轻畸重。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申请人未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不适当(处罚畸重),本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二、为查明案件事实,2024829日本机关组织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期间,基于申请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已补种树苗的事实,而被申请人亦认为在案件处理中未考虑行政行为适当性等多方原因造成处罚结果不适当的处罚决定等原因,双方均自愿同意调解。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在具体的处罚数额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决字〔2024〕第28)第二项处罚内容对处罚金额不适当,本机关依法对该部分内容予以变更,对于其他处罚事项处罚适当,申请人杨某申请撤销,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林罚决字〔2024〕第28号)第二项“并处林木价值五倍罚款伍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整(5892.5元)”的内容为“并处罚款叁佰元整(300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