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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7 15:31 来源:卢氏县财政局 作者:

近日,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现《激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激励办法》背景、出台目的

(一)制定《激励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土地财政持续收紧,我县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而“三保”支出、债务化解、民生保障等刚性支出持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土地依赖”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亟须向“项目驱动”转型。项目资金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已成为摆脱当前困境的关键抓手。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县在项目资金争取方面还存在短板:一是争资意识不强,部分单位存在“等靠要”思想,主动谋划、对接、争取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专业能力不足,对上级政策研究不深、项目包装质量不高,导致“资金等项目”现象突出。三是激励机制缺位,缺乏有效的正向激励和容错机制,干部职工“谋项目、争资金”的内生动力未能充分激发。

(二)出台《激励办法》的目的

为有效破解项目资金争取难困境,激发全县干部职工谋项目、争资金的内生动力与创造活力,推动发展模式从“土地依赖”向“项目驱动”转型,构建“项目引领、资金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结合我县实际,需出台《激励办法》

、制定《激励办法》过程

202512月起,县“财政金融一体化”体系建设专班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初稿20263月,县“财政金融一体化”体系建设专班办公室发函征求了19个乡镇、20家县直单位、4家县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其中:8条意见已采纳,1条未采纳。激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激励办法》的重要内容

《激励办法》共五章十六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明确”:

(一)明确激励范围。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含再融资债券)、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增量部分、政策性融资以及社会资金、捐赠资金等纳入激励范围,同时明确排除县级基数转移支付、例行性补助、常规性经费等情形,确保激励精准聚焦。

(二)明确激励措施。构建“多维立体”激励体系:一是资金激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保障项目的前期费用,对争取项目落地的单位按核定资金总额的5‰给予激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二是机制激励。探索成立行业部门牵头的项目攻坚团队,按争取资金额度分档激励(1000万元以下按1‰、1000万元5000万元按2‰、5000万元1亿元按3‰、1亿元及以上按4‰,并设置预拨付机制)。三是荣誉激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比学赶超、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

(三)明确特殊政策。对使用本级限额落地的项目(如专项债券),虽不按上述标准核定金额,但仍保障前期费用并给予一定激励;对无刚性建设资金争取任务的单位,鼓励争取非建设类项目资金,给予0.5万元5万元激励;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区分非主观故意因素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为。

(四)明确管理机制。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实行“部门申报、联合审核、公示公告、集中兑现”闭环管理,财政部门全过程跟踪问效,审计部门对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政策问答

(一)出台《激励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主要目标是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各部门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动力

(二)《激励办法》中所称“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哪些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部门、各乡镇、各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从中央、省、市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行业专项资金。

(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

(三)通过竞争获得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增量部分。

(四)政策性融资。

(五)社会资金、捐赠资金等。

具体范围由县“财政金融一体化”体系建设专班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三)《激励办法》如何组织实施?

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激励落实实行“部门申报、联合审核、公示公告、集中兑现”闭环管理。财政部门对激励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对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相关政策: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