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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5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28    

卢氏县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由政府主导的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为全面落实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小电站是我光伏扶贫项目的主要发展模式,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已在全县110个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村36个县定贫困村建设的光伏村级小电站,每个150KW的收益8个扶贫搬迁安置点光伏电站,每个300KW的收益。以后建成的光伏电站分配办法可参照执行(项目村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 光伏电站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等支出外,剩余部分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由村自主分配用于公益事业,主要是确保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助力脱贫攻坚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四条 每年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经县扶贫办、发改委同意后执行。光伏扶贫项目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确保精准识别,坚持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避免“终身绑定”。

(一)村级小电站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村委会。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户为直接帮扶对象,避免简单发钱养懒汉,鼓励老弱病残人口或半劳动力人口通过劳动获得劳务收入,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进行分配,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

(二)收益资金按照年度进行预算、分配和使用,村委会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按程序上报,经县扶贫办会同县发改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村委会制定当年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即贫困户收益分配名单)—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扶贫办、发改委审批—供电局备案—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公示—村委会组织实施。

(四村级小电站收益资金的投向或使用范围:一是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直接补助;二是发生救急贫困农户救助;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扶持;四是设置公益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照料护理员等);五是村级公益事业(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洁等);六是村集体经济积累。

(五)每年根据每个村级光伏电站收益情况分配给贫困村,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村级电站场地租金、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剩余部分用于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本息、各类税费、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光伏扶贫电站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核算发电收益,按季度结转到“卢氏县光伏运营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光伏运营维护公司”设立的专户。光伏运营维护公司按县扶贫办审批后的收益分配计划,将收益转到乡镇财政所账户。乡镇财政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贫困户所得的收益给付贫困户,贫困村的收益转入贫困村集体账户。

(七)公开公平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严格评选程序,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受益户申报程序

     

    第五条 按照贫困户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程序要求,对光伏扶贫受益户进行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申报。乡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贫困农户提出申请后,由村、组按照选定方法和原则对申请的贫困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初步选定光伏扶贫的贫困户名单。   

    (二)村级评议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选户条件、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受益名单分别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由县财政和银行贷款共同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为确保光伏电站长期可靠运用,我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光伏运营维护公司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光伏运营维护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电站正常发电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电站占用的可利用土地进行投资经营管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资产综合收益,其收益归光伏运营维护公司所有,并增加贫困户务工收益。

第九条 为确保电站安全正常运行,光伏扶贫电站的公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处置的收益归村集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项目台账,监督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县扶贫办负责明确专项工程帮扶对象,明确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台账。国网卢氏县供电公司负责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并优先将项目接网纳入农村电网改造提升计划制定合理的并网运行电量消纳、技术改造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

    第十一条 县光伏运营维护公司每年2月底向县扶贫办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收益分配与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贫困户收益发放和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支出的监管。

第十二条 县监察、扶贫、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