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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6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54元。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340(包含护理补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倍、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

深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遭遇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尽可能予以救助;对无法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扶贫部门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二、坚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办法。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三类:一类为长期重点保障户补助标准:200//主要保障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二类为中长期保障户补助标准:170//,主要保障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长期患病或年龄较大,且其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困难家庭或者是由一方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困难家庭三类为短期保障户补助标准:140//,主要保障其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灾、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失地农民、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生活比较困难

三、严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脱贫

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三无人员,严格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坚决杜绝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的三无人员降格纳入低保的行为。

四、部门协作,强化监督

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编制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低保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人社、工商、税务、房管、车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为民政部门信息比对工作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另对挤占、截留、挪用、克扣、骗取低保金等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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