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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6-000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20
标  题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6〕5号
发布时间 2026-04-27 15:29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7 15:2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卢政办〔20265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420


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项目资金争取难困境,激发全县干部职工谋项目、争资金的内生动力与创造活力,推动发展模式从“土地依赖”向“项目驱动”转型,构建“项目引领、资金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重、个人奖励与团队奖励联动、过程管控与结果导向挂钩”的原则,构建系统完备、精准高效、可持续的项目资金争取激励机制。

第二章  激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部门、各乡镇、各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从中央、省、市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行业专项资金;

(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

(三)通过竞争获得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增量部分;

(四)政策性融资;

(五)社会资金、捐赠资金等。

具体范围由县“财政金融一体化”体系建设专班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以下情况不列入奖励范围:预算内正常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基数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非经本级部门主动争取的例行性补助;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得的常规性经费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四条  年计划安排1000万元用于保障项目的前期费用(主要安排用于各部门为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上级部门重点专项资金等产生的部分前期费用开支)。

第五条  对争取项目落地的单位,按核定资金总额的5‰安排激励资金。同一项目争取多渠道资金的,按资金总额合并计算,同一单位年度激励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由乡镇主导争取落地的项目,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乡镇申报;产生的税收计入乡镇名下。由乡镇参与争取落地的项目,由该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分配建议,进行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的划定。

第七条  探索成立行业部门牵头的项目攻坚团队工作机制,按资金争取核定金额分档激励。

(一)1000万元以下,先拨付2万元,再按核定金额1‰给予项目激励资金(200万元以下无预拨付);

(二)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先拨付3万元,再按核定金额2‰给予项目激励资金;

(三)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先拨付5万元,再按核定金额3‰给予项目激励资金;

(四)10000万元及以上,先拨付8万元,再按核定金额4‰给予项目激励资金;

同一团队年度激励资金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使用本级限额落地的项目,如项目建设专项债券等,不按照上述标准核定金额,但仍根据项目谋划情况保障部分前期费用。

第九条 对争取资金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比学赶超、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对无刚性项目建设资金争取任务的单位,鼓励向上对接争取各类非建设类项目资金,县财政将优先保障该类资金预算执行,同时给予0.5万元—5万元激励。

第十一条  落实容错免责机制,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对在项目资金争取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未达预期的,经容错纠错机制认定,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不适用容错免责,严肃依规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第十三条 激励落实实行“部门申报、联合审核、公示公告、集中兑现”闭环管理。

(一)年度终了,由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按照“谁争取、谁申报”的原则,不申报或资料不全的不予认定;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争取项目资金的主体及资金额度进行审核认定(资金额度一般以当年下达的资金实际到账凭证或计划下达文件为依据);

(三)审核认定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法定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集中兑现争资激励;

(五)由多个部门共同争取的资金,由牵头部门协商提出分配建议,报县财政局组织部门联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激励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对激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金,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金融一体化”体系建设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卢氏县争取项目资金激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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