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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81212

卢氏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房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房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确保住房安全,促进城区建设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确定的县城规划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等个人住宅建设行为。

第四条 县住建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住宅建房的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规划控制区以内个人住宅建房的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个人住宅建房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权属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个人住宅建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行为,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个人住宅建房,可持下列资料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宅建房申请表原件1

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其他房屋面积证明原件1

拟建房屋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原件1

拟建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图;

四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签字表原件,要求加盖居民组和居委会委会)印章;

批前公示资料

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九条 个人住宅建房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层数与原房屋一致,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原高度的20%;也可以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关于按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但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四周应留有檐口、落水等退让空间,若不留空间须与邻地协商签订协议,并经村组或居委会同意,建筑风格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周边建筑协调。

第十条 有合法土地审批或不动产手续,且建设内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未批先建个人住宅建房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20191231日前补办手续的免于处罚。

第十一条 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范围、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区域和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范围个人房屋可以修缮加固,不得重建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确认个人房位置是否在不得重建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