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 (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卢氏县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5月26日印发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等五个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办〔2017〕56号)中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9年7月22日
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
根据省财政厅、扶贫办等6部门下发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有关精神,为创新金融服务,深化我县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现将脱贫攻坚期内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如下。
一、贴息对象
申请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带贫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带贫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贴息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带贫经营主体,达到带贫标准的,按照年利率3%进行贴息。
三、贴息期限
脱贫攻坚期内。
四、贴息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采取“先付后贴、按季付息、按季贴息”的方式进行贴息。
带贫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按月付息、半年贴息一次”的方式进行贴息。
五、贴息程序
(一)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程序
贫困户贷款付息后,由主办银行审核汇总签字盖章,报县扶贫办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程序
1.贴息项目申报。带贫经营主体在带贫协议期内,每半年向项目所在地(或经营主体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单位提出贴息申请。
2.贴息资料审核。乡镇政府或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县扶贫办、县金融办进行审核、认定,扶贫办负责对贴息资料把关及项目批复。
3.贴息资金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复,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带贫经营主体。
六、带贫要求
(一)带贫标准
带贫经营主体每贷款1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收入不低于3500元;原带贫协议(30万元带一户)不到期的,按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收入不低于10500元执行。
(二)带贫方式
可采取劳务增收、订单农业、合作经营、产权+劳务等多种形式,实现带贫效果,被带贫户可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区域内选择。具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结合脱贫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
(三)带贫收入
带贫收入包括通过以上带贫方式获得的直接收入和带贫所取得的间接收入,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带贫经营主体对某个产业乃至全县综合的带贫作用(证明资料要通过审计确认提供)。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脱贫攻坚期内的金融扶贫贷款,2017年5月26日印发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等五个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办〔2017〕56号)中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附件:1.卢氏县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带贫协议书(样本)
2.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卢氏县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带贫协议书(样本)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
为更好发挥金融扶贫贷款作用,保障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更好地履行带贫义务,根据《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卢政办〔2019〕 号)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积极为乙方办理产业扶贫贷款提供服务。
2.组织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对乙方产业扶贫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
3.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积极办理贷款贴息。
二、乙方职责
1.根据贷款额度,按照带贫标准和带贫方式,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带贫标准:按照《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执行。带贫方式:可采取劳务增收、订单农业、合作经营、设施租赁等多种形式,实现带贫效果,带贫农户可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区域内选择。具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结合脱贫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
2.积极吸纳其他贫困户劳动力进场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3.积极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服务,开展村企共建。
4.奉献爱心,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每年参与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5.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按约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本协议与申请金融扶贫贷款期限相一致,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表:带动贫困户基本信息表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带动贫困户基本信息表 | ||||
户主姓名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数(人) | 所在行政村 | 帮扶措施及预期效果 |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项目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申请 | 贷款单位 | 贷款 金额 (万元) | 贷款时间 | |||
贷款银行 | 贷款合同号 | 贷款利率 | ||||
贷款用途 | 贷款 模式 | 还本付息情况 | ||||
带贫情况 | 申请贴息金额 (万元) | |||||
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
乡镇政府(或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 |||||
县金融中心意见 | 贷款信息核实情况 | 核实本次贴息金额(万元) | ||||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 ||||||
县扶贫办意见 |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 |||||
卢氏县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扶贫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有关要求,以有效提升县域信贷资金可获得性为重点,积极促进政、银、企、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优化经济结构,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一)农户准入条件
1.在信用评价体系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有产业项目的农户;
3.符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的贷款条件。
(二)带贫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准入条件
1.愿意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
2.符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的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
1.信用农户的贷款金额依据授信额度和实际产业发展需求确定。
2.新型经营主体等贷款,贷款额度以县乡服务体系、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等部门核查确认为准。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成本
(一)信用农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可享受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优惠政策。
(二)带贫新型经营主体
1.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执行,履行带贫协议后,财政按年贴息率3%给予补贴。
2.在合作协议项下,有政策性担保的需缴纳担保费,具体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流程管理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省农信担保公司核保)确认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可通过以下途径: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合作银行对推荐的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核保。省农信担保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新型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合作社)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企业)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推荐。符合条件的带贫经营主体贷款申请按照以下途径:
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通过“四位一体”贷款路径的,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通过“四位一体”贷款路径的,合作银行与省农信担保公司逐笔签订保证合同。省农信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由合作银行或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省农信担保公司备案。
(二)其它贷款流程管理
通过“卢氏模式”项下的其他贷款要经过三级服务体系按程序操作。
1.农户申贷的主要途径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担保机构核保)→银行放贷。
2.新型经营主体申贷的主要途径
合作社向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申请→乡站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银行及担保机构核保、放贷。
企业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银行及担保机构核保、放贷。
六、贷后管理
(一)农户的贷后管理
农户的贷后管理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共同负责。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若出现逾期,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负责清收。
(二)新型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1.带贫新型经营主体50万元(含)以上贷款的贷后管理由合作金融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1)合作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2)合作银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3)合作银行若发现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卢氏本地发展、没有用在项目发展上,应及时预警,合作银行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2.非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贷后管理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所在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三)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地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带贫协议。
(四)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成立专门负责机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附件:1.贷款承诺书
2.贷款告知书
附件1
贷 款 承 诺 书
:
本人(企业)已知悉卢氏县金融扶贫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以及贷款告知书的内容,并自觉遵守;若失信或违反金融扶贫工作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惩戒。
承诺人(企业)
年 月 日
附件2
贷 款 告 知 书
各贷户:
根据卢氏县金融扶贫工作和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特向你(你企业)告知:
1.金融扶贫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必须按时付息还本,违约将追究相关责任;
2.贷款须用于发展符合县主导的产业项目;
3.授信额度生效后,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4.金融扶贫工作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5.超过授信额度的资金需求可向主办金融机构另行申请办理;
6.贷款不得转借,一经发现必严惩。
卢氏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
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快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深化细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缓解我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到期贷款短期周转难的压力,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县金融生态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级贷款周转金的设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科学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是为缓解我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按时还贷压力,避免金融失信而设立的扶持性资金,用于我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续贷应急短期周转。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要做到安全有效运作,规避防控风险, 使用管理规范,效益最大发挥 。
第二章 贷款周转金设立
第五条 贷款周转金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贰仟万圆整),由卢氏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金融办)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设在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业务办理。设立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作为贷款周转金的审议、审批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副主任2人,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县产业办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可根据贷款银行及担保机构的不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贷款周转金由县政府出资,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设立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要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章 借贷对象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周转金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贫困户:卢氏县内的信用户。
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履行带贫协议的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 贷款周转金重点支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银行发生正常贷款业务,因产业周期长等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条 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的使用申请需经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并及时将所借资金从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划至借款主体贷款账户,合作银行应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使用额度根据贷款额度而定,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实行有偿使用,贷款周转金使用费率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贫困户可免费使用。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给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续贷资金须以受托支付方式返还至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借款主体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收取利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在贷款即将到期前提出申请,填报《×××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出具受托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批。贫困户周转金使用由村部、放款银行、乡站、县金融办受理审批。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周转金使用由放款银行、乡站、县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核并提请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批准后,借款主体与扶贫开发公司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扶贫开发公司于当日将资金转入借款主体账户,借款主体在归还贷款的同时,与放款银行办理续贷手续,放款银行在续贷手续办结后,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扶贫开发公司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贷款周转金的支付和回收实行封闭式运行。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及时将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贷款周转金账户。
第十七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月将收取的周转金使用费、未按期偿还的违约金归集,建立风险准备金,确保贷款周转金保值。同时,县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补充风险准备金,用于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周转金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而造成周转金损失,确保贷款周转金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主体进行追偿;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法院等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或未按约定保证贷款周转金在银行和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账户封闭安全运行,导致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不可抗因素除外),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批准,由周转金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向县财政报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财务处理手续,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县政府金融办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制定贷款周转金工作操作规程,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风险防控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发放、日常管理和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负责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负责指导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卢氏银监办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和办理以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的相关手续;对企业已把不动产抵押给原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进行顺位抵押并办理所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