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各级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部分或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上级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分配下达的、或由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资金的各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用国债转贷资金、政府信用担保贷款、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捐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项目资金安排的决策、建设、运营、监督等环节中,按照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借助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公开栏(墙)等形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告公示。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项目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四)坚持效益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依法履职履责、分工协同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发改、扶贫、交通、住建、国土、环保、旅游、教育、卫生、科技、文广、农牧、水利、林业、工信、安监、金融办等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
(一)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
(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监督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如期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受理项目单位的拨款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做好项目财务核算;督促竣工项目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负责组织对竣工项目综合验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和资金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和报批;按照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意见,合理调度核拨资金;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实施财政报账制的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财务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利、安监、人防、消防、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同时,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实施行业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各种证明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认定;明确项目法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负责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对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资料及资金拨付的各种财务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成立机构,确定职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日志、对隐蔽工程做好确认记录,对进度、质量做好策划控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到核算准确、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竣工等各类资料整理归档,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分为上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一)上级投资项目申报主体一般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项目上报时,应按照上级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定,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对需要县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须经县财政局同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乡镇政府。项目申报须经县发改、扶贫、财政部门审核,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市扶贫及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全责。
(二)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项目意向,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1.拟投资项目的确定。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意向,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形式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为拟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的审批。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批复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项目的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投资评审、招投标、建设施工、完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申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
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依据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据实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除法律或行业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外,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单位按有关法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采购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公开采购方式。
(三)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注明施工范围、工期、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执行的相关定额和取费标准、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合同及施工设备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外在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涉及技术部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按照预算确定的材料、数量、规格等内容由项目法人进行量化验收,以设计、监理、质监部门签署的报告、意见为准;
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立项批文或核准项目投资建设文件;已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部门签署的工程初验报告和质量评定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如需住建、消防、环保、档案、水土保持、设备等主管部门审查的,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经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落实管护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
(一)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由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审核后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审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拨剩余资金;
(二)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需经审计、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签署意见后拨付资金;
(三)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签署意见后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审计部门对3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抽审制,抽审比例为20%。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对未按程序报批而增加的工程造价,不得计入工程决算。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项目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实施方案批复额度10%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代理核算。
不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资金拨付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及时准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进度及施工合同,提出用款计划;
(二)上述用款计划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审批表直接与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的中标供应商及项目施工单位结算项目资金。
1.首次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2.完工后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比例实行节点控制制度。
(一)在建项目拨付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审批拨付,最高不能超过财政资金的60%;
(二)竣工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可累计拨付财政资金的80%;
(三)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的3%)外,财政资金全额拨付;
(四)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办理质量保证金拨款手续。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单位年末项目支出预算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两部分。对项目实施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结转资金,分两种类型:
(一)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年末剩余资金指标作废,不办理结转。
(二)对上级补助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收回,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
1.继续使用。对预算单位在建工程、零星工程需要继续实施,或已完工、正在接受审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相关依据,经县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核拨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发改部门有明确建设年限规定的除外)。
2.统筹使用。由县政府按照“统筹平衡、突出急需”的原则,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重大水利建设、民生保障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先期垫付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归还财政垫款。因此类型建设项目报账手续、资金拨付在预算单位已审核并完成支付,在归还垫款的同时,预算单位应对上述项目资金拨付的合法、合规性负全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对因特殊原因预算下达后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申请县财政收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基建财务管理混乱,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资金拨付及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五)配套、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和预算评审、决算编制的;
(七)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工程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其中一个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避免重复检查,给项目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级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