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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1-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 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卢氏县县级 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1〕32号
发布时间 2021-09-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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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 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卢氏县县级 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17:3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4日

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中共卢氏县委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卢发〔2021〕1号),为规范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脱贫户创业和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四)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2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4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农民工返乡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3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2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15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3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2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实地考核、审查材料等形式对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参加评审。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卢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园区,授予“卢氏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颁发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单位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示范园区的给予5-10万元奖励,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推荐参加市级、省级示范园区评选。

第十二条 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销“卢氏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卢氏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中共卢氏县委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卢发〔2021〕1号)精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示范、树立标杆,规范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县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创建评审认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及工商注册地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三)有比较完善的发展计划书,符合我县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申报项目要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或吸纳农村劳动力人数占员工总数的40%以上。带动脱贫家庭成员创业和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六)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具有(一)至(五)项共同条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各类企业项目应具备:

(1)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2)对在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50%以上。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具备: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级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

(2)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50%。

(4)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过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项目应具备:

(1)有创办专业农场的章程。

(2)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羊年出栏150只以上,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6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只以上。

(4)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60%以上。

(5)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

4.乡村旅游类项目应具备:

(1)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

(2)工作人员经过相应岗前和在职培训,掌握本岗位服务技能、特点和要求。

(3)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达到同类型三星级以上。

第六条  申报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

(三)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

(六)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

(七)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吸纳脱贫人员就业的,提供脱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十)申报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类项目除提供(一)至(九)项共同材料,还需分别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申报的各类企业项目要提供:

(1)最近六个月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发货单、购销合同等经营性证明材料)。

(2)员工花名册,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复印件。

(4)产品的合格证书。

(5)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要提供:

(1)入社成员花名册。

(2)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3)最近一年的盈余分配表。

(4)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5)最近一年的主要产品(服务)销售统计表。

(6)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家庭农场项目要提供:

(1)家庭农场章程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乡村旅游类项目要提供:

(1)经营项目规范化文件复印件。

(2)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单位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各类经营主体向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卢氏县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所报材料真实。经考察后,参加评审。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示范项目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金融机构专家、创业导师组成评审团,到申报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核,按照认定条件,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量化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二)公示。经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项目拟定名单,在卢氏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授予“卢氏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称号,颁发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推荐参加市级、省级示范项目评选。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跟踪管理两年,两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经营主体,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