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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2-001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4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2〕16号
发布时间 2022-04-15 10:50

关于印发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5 10:5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414       


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办法

 

参照《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三政办〔20203号),结合卢氏县实际,对《卢氏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卢政201910)中关于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以调整与补充。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住宅类型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影响城市规划与发展要予以征收的单元式住宅房屋。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的认定条件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合规的单元式住宅房屋,有合法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件的房屋。

第三条  安置办法

单元式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安置仍《卢氏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卢政〔201910号)执行实物安置调整、补充为:

1.现有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实行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对应公摊面积随附予以调换。

2.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及对应的公摊部分,由被征收人补缴价款,超出对应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造价结算,超出对应安置面积10%以上(不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及对应的公摊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由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条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仍按《卢氏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卢政〔201910号)执行

相关解读:《卢氏县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