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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2-001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2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08-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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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1:14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812



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野猪种群快速增长,活动范围扩大,造成人员伤亡和农作物等损失日益严重。为有效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猎捕要求

(一)狩猎区域。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狩猎区域以及有关狩猎管理规定,全县所有自然保护地范围,其他区域均可狩猎。

(二)狩猎时间。河南省林业局批复的猎捕限额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狩猎限额。为有效调控野猪种群数量,达到预期防控目标,我县控制性猎捕野猪限额按照年度调查野猪种群数量10%的比例申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狩猎人员。每个乡镇根据实际组建至少1支捕猎队,每支捕猎队不少于7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狩猎队员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条件合格,并具有一定狩猎经验,个人申请经狩猎队研究同意,并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五)狩猎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针对野猪群居、凶猛特性,当前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使用笼捕、围栏诱捕、猎狗围捕方式,严禁使用投毒、电击、钳夹、火攻等非法工具进行狩猎活动。

(六)狩猎培训。狩猎人员确定后,由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组织全体狩猎队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依据、狩猎期间人员防护、狩猎工具使用、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以及猎获物处理等内容,签订狩猎承诺书,规范有序开展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

(七)狩猎管理。各乡镇捕猎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对捕猎队安全负责。

(八)猎获物处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食用猎获的野猪,按照上级有关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求,狩猎队猎获的野猪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5/标准进行收购,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购资金作为支付狩猎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由乡镇先行垫付,全县狩猎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收购单据和无害化处理等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

二、保障措施

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是本辖区控制性猎捕野猪的直接责任单位,组织、协调捕猎队依法做好捕猎工作,按照补助标准负责捕猎人员劳务补贴核实、公示、上报,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控制性猎捕野猪指标争取工作,并按照上级下达的猎捕指标向政府申请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指导各乡镇捕猎队的组建培训、猎获物处理的技术指导、总结上报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狩猎培训、违法捕猎处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控制性猎捕野猪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控制性猎捕野猪救灾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损失标准定损工作;县卫健委负责控制性猎捕野猪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置工作;县财政局根据林业局申请和县政府批示,组织落实资金并做好控制性捕猎野猪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二)加强捕猎管理。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狩猎活动实行猎捕队长负责制,每次狩猎活动都要认真制定狩猎计划、确定具体狩猎方案、限定狩猎对象及限额,以狩猎队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狩猎计划和方案应在狩猎活动开展前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报林业、公安备案。严禁跨区域狩猎、严禁在禁止狩猎区域(部位)狩猎、严禁狩猎队员单独狩猎、严禁非狩猎队员参与狩猎活动、严禁狩猎队员私自处置狩猎对象、严禁猎捕非有害陆生野生动物。狩猎期间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严格防止在同一时间、区域内有不同批次的狩猎队员进行狩猎活动。各乡镇在组织猎捕前,要对猎捕的区域范围、方式、时间等进行公示,使群众家喻户晓,严格确保狩猎队员和周边群众的绝对安全。   

(三)总结上报。年度狩猎工作结束后,由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本年度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向县政府汇报,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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