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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701-2023-000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气象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做好2023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06-08 08:22

关于做好2023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08:22 来源:卢氏县气象局 查阅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卢氏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防雷减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和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卢氏县减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查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规定的 A 、 B 、 C 、 D 等四级防雷场所;

(三)油库、气站、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网吧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区设施;

(五)高层建筑、电力设施、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以及其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防雷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应由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负责。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三)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报告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卢氏县气象局负责卢氏县域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等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从业管理,完善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与标准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建(构)筑物、化工、易燃易爆场所、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设施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积极排查隐患,并主动与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联系检测,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过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需要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可以通过河南省气象局网站(ha.cma.gov.cn)查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中,对雷电防护装置不健全或现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监督检查

2023年2月6日起,县气象主管机构将对全县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并拒不整改的单位,不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或机构从事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行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2023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县气象局监督举报电话:7872729

                                           

卢氏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