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氏县妇幼保健院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调查结论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河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豫发改价调〔2022〕298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卢氏县妇幼保健院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开展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停车服务定价成本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论公示如下:
该停车场位于卢氏县妇幼保健院院内(卢氏县桃花谷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北),由卢氏县妇幼保健院运营。共设置停车位192个(其中:地下停车位75个、地上停车位117个,含卢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个停车位)。此前依据卢发改〔2022〕276号文件试行收费,本次成本调查为其收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
4、《河南省政府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5、《河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豫发改价调〔2022〕298号);
6、卢氏县妇幼保健院提供的相关资料;
7、实地调查监审取得的资料。
经审核,监审期间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停车服务总成本为288,884.06元/年,核定停放时间为1,177,344小时/年,车辆停放服务单位成本为0.25元/小时·车位。上述成本可作为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事项不包含在上述定价成本中,但对被监审单位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停车服务定价有重要影响:
1、此次成本调查报告是根据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作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2、参加本次调查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3、本报告仅为此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卢氏县妇幼保健院停车服务定价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次成本调查结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9日)。社会各界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向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科反馈:
联系电话:0398-7181918
电子邮箱:lsxfgwjgg@126.com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