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通知》(三发改收费〔2017〕429号)以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三政办规〔202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分为政府定价和自主定价范围。
(一)政府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自主定价范围
1.对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设的停车设施(不含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二、城区实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采取差别化分类收费,一类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计次收费(见附件1)。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按附件2规划的范围执行。
三、车辆类型和时段划分
(一)机动车分为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3类车型分别计费。小型汽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汽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大型汽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一类区域实行以小时为单位计时收费,二类区域实行以次为单位计费。每天7:00至23:00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3:00至次日7:00执行夜间收费标准。
(三)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公立医院配建停车场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另外执行。
四、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1小时或2小时内免费。
(二)经批准的城区主次干道路内、路外施划的免费停车泊位和免费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
(四)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五)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所名称、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停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停放凭证缴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证,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鼓励各类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延长免费时长、下浮收费标准等多种优惠措施,提高车位利用率。
(六)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机构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内部停车场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涉及停车服务收费的文件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卢氏县公共停车场(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卢氏县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区域划分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卢氏县公安局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8日
附 件 1
卢氏县公共停车场(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区域 | 分类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计时收费 |
一类区域 | 小型汽车 | 车、小时 | 3 | 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至3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天(24小时)收费封顶15元。 |
中型汽车 | 车、小时 | 5 | 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至2小时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天(24小时)收费封顶20元。 | |
大型汽车 | 车、小时 | 10 | 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至2小时10元,每增加 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全天(24小时)收费封顶25元。 |
(二)计次收费
区域 | 分类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计次收费 | |
白天 | 夜间 | ||||
二类区域 | 小型汽车 | 车、次 | 5 | 8 |
1小时内免费;7:00至23:00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3:00至次日7:00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时段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全天(24小时)收费封顶10元。 |
中型汽车 | 车、次 | 6 | 8 | ||
大型汽车 | 车、次 | 8 | 8 | ||
备注:上述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公共停车场可结合运营实际情况,延长免费时长或差异化下调收费标准)。
附件2
卢氏县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差别化
收费区域划分
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停车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有效缓解主城区交通压力、交通拥堵,结合卢氏县建成区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及交通拥堵等实际,现就卢氏县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区域划分如下:
一类区域(计时收费):西至呼北高速,北至东明镇东明村城镇开发边界,东至火炎村城镇开发边界,南至文峪乡南窑村城镇开发边界。
二类区域(计次收费):城区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一类、二类区域及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路段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上述一、二类区域划分,可根据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