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禁猎期、禁猎区、禁用工具与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2026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
二、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
三、禁猎工具与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弹弓、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设备、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无人机、热成像仪、激光打点仪、钢钎(俗称“牙签”)等新型工具实施搜寻、定位、追踪、猎杀野生动物等猎捕活动;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猎犬(狗撵)、驾车追赶、鸟鸣音乐、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猎捕方法。
四、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在禁猎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六、县自然资源、林业、公安、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检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卢氏县林业局:0398-7872144
卢氏县公安局:110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