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 文章详情

卢氏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31 10:52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卢氏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县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重大案件查处,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核算我县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负责县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协助乡镇管理统计;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由上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

(十ー)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卢氏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文秘、会务、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财务、人事、培训教育、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由上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

(二)农业、综合、统计执法监督股。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农业统计数据组织落实国家、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统计局核算全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测预警全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贯彻执行国家、市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 负责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参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调查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整理、开发各项普查资料,向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各乡镇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对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重大案件查处,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指导部门和乡镇统计法治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三)工业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各乡镇和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贸易外经、社会科技与人口就业统计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全县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和生态统计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卢氏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总统计师1总经济师1名。

第七条  卢氏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 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