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劳动保障 > 文章详情

卢氏县人社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5-31 10:12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认领科室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备案情况的检查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

《河南省职业能力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2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检查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3

职业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的检查

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4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具备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条件的大型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5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差供、自收自支)等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6

加班情况的检查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差供、自收自支)等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