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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3 09:23 来源:卢氏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确保农田水利  设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  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农田灌溉工程、排水工程以及配套的高低压电力设施等。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 理、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应对农田水利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维护所不能解决的设施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管护。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 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 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 和运营管护。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 护人员、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理 “县抓总、乡维修、村管护”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农田水 利设施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确保 群众满意、确保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 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 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标准:机井、泵站、水泵、小型集雨工程、塘堰坝、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灌溉沟渠、桥、涵、闸等农田水利设施完好,满足设计和生产需要,使用正常,排水沟渠(管道)通畅、无杂物。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责任

第六条 县、乡、村三级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

县级对建后管护负总责,负责建立适宜本辖区实际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管护工作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乡级承担管护属地责任,负责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等工作,具体负责损坏设施的维修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设备每季度(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报告,由乡镇组织维修。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 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

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要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 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 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流转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作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四章 设施管护与日常维护

第九条 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财政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设施产权原则上属于村委会。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村委会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村委会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一长”即“井长”, 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 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 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两员”即管护员和维修员。村级要合理安排若干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公益岗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由县级核定标准发放。乡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维修人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由乡镇农业农村机构管理。各乡镇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十二条 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应经常对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设施损毁。发现损毁的,立即向井长和管护主体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依法依规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修订完善管护办法,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照每亩5-10元标准安排落实管护资金。市级财政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适当安排管护资金。行政区范围内无已建高标准农田的市辖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非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管护资金投入额度。

第十四条 合理收取水费。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 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拓宽筹资渠道。各乡镇可按规定通过使用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各乡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 使用期内的设施日常维修、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 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行政 区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管护资金可按照奖补方式使用,可根 据不同管护主体、不同工程类别制定不同的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县级应与指导乡村建立完善的管护制度,制定设施建后管护督察计划,定期开展督察。乡级应当与村级签订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为全市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集中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管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乡、村两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本办法不适用于灌区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卢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