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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的 公 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5: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城区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的规范化管理。县城市管理局报请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4】11号,关于全县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工作的批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县城市管理局现建议对《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2019年7月21日印发的《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修改为:“《卢氏县城市生活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增加:“《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本文中“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执法工作;县市政建设管理所负责生活垃圾费的核算、认定、政策解读及规费追缴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收缴入库”。

四、将第八条第二段中“卢氏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作为县城市管理局的二级机构和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科室”,修改为:“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将第八条第三段“卢氏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有权监督检查上述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 并做出相应处理”,修改为:“卢氏县市政建设管理所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将第十一条内容删除,修改为:“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作为第十一条。

六、将第十二条内容删除,修改为:“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作为第十二条。

七、增加:“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作为第十三条。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作为第十四条;将第十四条修改作为第十五条;将第十五条修改作为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作为第十七条。

九、将原第十七条内容删除,第十七条内容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十、将第十八条第二段:“县财政、审计、发改委、城市管理局、环保等部门”中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县财政、审计、发改委、城市管理局、税务等部门”。

十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段内容删除,修改为:“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

十二、将第二十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业务管理和执法工作”

现将《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15日。

联系人:王春丽         电话:0398-2157779


附件:《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卢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