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9月10日,政府办印发《关于印发<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卢政办规〔2024〕6号)(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2025年8月,经卢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卢竞席联办[2025]2号)反馈意见:“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第十条:鼓励运营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如果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分支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涉嫌歧视非法人企业的市场进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较高风险。根据反馈意见需要对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修改。经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综合研究,并参考该办法实施近一年来的社会反映和管理实际,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卢政办规〔2024〕6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条。
二、修改理由:上述第十条“关于鼓励运营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规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不相符合,涉嫌歧视非法人企业的市场进入。故对该条款进行删除。
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5年8月1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认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
现将《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联系人:王博 电话:0398-2157678
邮箱:lsxzhzfdd@163.com
附件:《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