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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4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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