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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5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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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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