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