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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5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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