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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