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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0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 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 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 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 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 等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万元以上 1.5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 房屋状况说明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5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 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 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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