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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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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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