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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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