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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执法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 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万 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5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 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8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8万元以上 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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