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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执法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处50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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