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执法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处50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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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