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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执法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 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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