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