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