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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7876755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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