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一株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一株以上四株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四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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