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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3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 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 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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