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一株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二株(含二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