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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执法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 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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