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执法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 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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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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