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