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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 2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 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 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并有至少 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千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2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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