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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 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 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 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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