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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 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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