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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4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 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 人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的。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的。处罚标准:警告,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造成 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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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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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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