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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 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臭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 5元以上 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 50元以上 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臭味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 8元以上 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 8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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