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0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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