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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1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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