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