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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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