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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3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执法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 可的处理场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 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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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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