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 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