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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执法依据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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